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鸿发物流有限公司司机(自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波
书记员: 李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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