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雯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翻译亚夏尔·吐尔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6时左右,被告人毛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荆州区新风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苹果门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在前左转弯由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毛某当即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尸体检验,被害人杨某乙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毛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近亲属谭翠英、杨某甲、杨桂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毛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并撤回了对被告人毛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毛某、被害人杨某乙及近亲属身份证明、被害人死亡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自行车及摩某、证人饶某、杨某甲的证言、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5)第1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法)字(2015)1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被告人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毛某逃逸后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顾琼香 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 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

书记员:赵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