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黎某
赵彩琴(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彩琴,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元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赵彩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
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
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舒娥
审判员:刘明轩
书记员: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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