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马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半壁店,户籍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新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开平区荣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铸电力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林相撞,造成刘某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2014年10月29日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被害人伤情主要诊断为颅底骨折伴右侧面神经损伤致右侧周围性面瘫,刘某林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5月29日,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刘某林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审理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到案材料,证人黄秋生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林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冀)公(唐开)鉴(痕)字(2014)88号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唐公交认字(2014)第0507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唐华(2014)临鉴字第1920号临床鉴定,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津中胜司鉴所(2015)伤鉴字第143-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赵立佐 审判员 王新蕊 审判员 许彩霞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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