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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6年7月7日因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姝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沿依兰县东顺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依兰县消防大队门前,因超越同方向行驶车辆,驶入左侧车道,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施忠武撞倒,造成被害人施某某死亡、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施忠武无事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6日被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时速度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替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审 判 长  范清禄 审 判 员  齐 莹 人民陪审员  王元吾

书记员:汤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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