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40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市,小学文化,退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以及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安克
书记员: 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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