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9日被依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已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守方

书记员: 齐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