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罗某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专科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1日16时,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黑LT7359灰色福田牌轻型普通客车,行驶到依兰县团道公路富裕村北面道口处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无牌黑色嘉陵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及乘车人陈某某受伤,事发后罗某某逃逸。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腹部(隔肌、脾脏、胃)损伤,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胸部(肋骨)损伤,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四肢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赔偿协议及收据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依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审判长:齐莹
书记员: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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