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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前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蔼墡、被告人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葛 莉

书记员:盖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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