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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书辉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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