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释放。
辩护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绪静、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书辉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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