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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昭晗、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极积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毛成华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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