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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1月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尤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艳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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