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61年9月16日,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0月3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真诚自愿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书辉 审 判 员 毛成华 人民陪审员 李虹琴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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