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1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的刑期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艳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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