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辩护人黄智勇,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黄智勇、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夏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艳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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