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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艳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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