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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无职业。2016年1月2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黄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乔乔、全秀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未经年检的鄂b×××××号二轮摩托车,在黄石市迎宾大道上从武黄高速路口向长江大桥环形岛方向沿左侧辅助路逆向行驶,当车行至迎宾大道食博园食品专卖店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蔡某发生碰撞,至蔡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杜某甲立即将蔡某送至医院抢救。2016年1月27日,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14日,交警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自愿代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杜某乙、刘某、杨某、杜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杜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杜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朱晓冬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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