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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陶玲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臣、朱泽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伍诗琪、饶继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5时45分许,被告人盛某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黄石市中心医院往老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英才小学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余某乙的二轮人力板车发生碰撞,致余某乙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余某乙回家数小时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无效于同年3月7日死亡。经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盛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余某乙负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盛某及其家属已先行赔付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此外,被告人家属另外补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住院治疗的相关诊断报告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饶某、刘某乙、余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载表、现场图及照片,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盛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盛某让他人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盛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陶玲俐 人民陪审员  杨 臣 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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