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1月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鄂州市武昌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雷山社区门前路段时,因避让不平整路面,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遇在此车道自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熊某(男,殁年33岁)驾驶的鄂G×××××红色嘉陵二轮摩托车,两车在相互避让过程中均向左侧翻,致被害人熊某的头部及右臂遭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留在现场联系施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协中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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