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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张瑶
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瑶,司机。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黄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瑶及其辩护人宛锦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瑶驾驶冀A×××××(冀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727KM+100处时,车辆在慢速车道内撞上前方该车道内由郭海驾驶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导致鄂A×××××车失控后撞上中央分隔带护栏及路测护栏,造成鄂A×××××车内驾驶员郭海、乘坐人江惠萍、张国清、刘元生当场死亡,王平兰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赵志力受伤,两车及路产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平兰系生前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郭海系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张国清系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刘元生系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江惠萍系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湖北高警总队黄梅大队认定:张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元生、张国清、江惠萍、王平兰、赵志力无责任。
上述指控,有被告人张瑶的供述;证人张某甲、范某、张某乙、帅某、刘某甲、纪某真、张某丙、王某、程某、何某甲、殷某、何某乙、刘某乙、张某丁、盛某、薛某、刘某丙、李某甲、刘某丁、赵某、李某乙、吴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武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书及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查鉴定共五份;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查报告书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驾驶证、行车证及道路运输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份;尸体火化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车记录仪分析报告;返还物品凭证;接处警调度登记表及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张瑶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瑶的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他从轻处罚。
辩护人宛锦松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瑶涉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事故中只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再表示悔意和歉意,并愿意将其所有的车辆变卖,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尽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方家属的痛苦。另外,保险公司也已经赔偿了几十万元的部分经济损失。综上,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瑶在案发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等待警察的到来,后又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瑶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瑶在案发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等待警察的到来,后又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瑶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审判长:唐永学
审判员:邢俊超
审判员:纪霞

书记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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