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审判长:伍菁
书记员:陈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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