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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伍菁

书记员:陈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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