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伍菁
书记员: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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