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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别名“三某”,木工。2015年12月15日因本案无证驾驶被浠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被害人游某甲,从浠水县清泉镇双桥行驶至闻一多大道盐业公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的护栏相撞,致摩托车倒地,二人摔伤。后被告人周某甲借行人手机拨打家人电话,其父周某乙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周某甲没有报警,并离开现场到浠水县中医院治伤。苏林前往被害人游某甲家通知其父母,周某乙留在现场等候游某甲家人。被害人父亲游某乙等人到现场后,立即送被害人到浠水县中医院,后转送至浠水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游某甲因外伤性肝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10月15日,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游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12月15日,浠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游某甲亲属损失4万元,被害人亲属予以谅解,并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证言。
(1)游某乙证实:2015年9月30日凌晨三点多钟我在家睡觉,苏林到我家,说我儿子游某甲在毛巾厂那里骑摩托撞到护栏上,人还在那里。我和我老婆程腊红骑摩托跟着苏林到了那里,游某甲在地上想屙尿屙不出来,人是清醒的,告诉我是“三某”周某甲骑摩托。“三某”已经到中医院去治疗了,我们也将游某甲就近送到中医院,医院给我们办了住院手续,告诉我们如果愿意等就先去病房住下,要等到七、八点钟医生上班后作检查,如果不愿意等就将人送到人民医院去。我们觉得不能等,大约是四点钟左右就将游某甲送到人民医院去,在急救室内,医护人员对游某甲作了检查和输液,送到重症监护室,我们一直找医生给游某甲做手术。到了八点多钟,重症监护室的医生才到,几个医生检查后说游某甲内脏出血,要动手术,进手术室不到半个小时,游某甲就死了。我们找医院领导说这个事,但没有领导出面,我们就将游某甲的尸体拖到外科大楼的一楼大厅,还是没有领导接待我们。过一会儿警察就到了,将游某甲的尸体送到太平间。在中医院时看到周某甲当晚穿黑格长袖衬衣。
(2)周某乙证言:2015年9月30日凌晨一点多钟,我老婆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说我儿子在浠英公路坐摩托摔了,于是我和女婿裴海滨到了那里,看到周某甲和游某甲躺在地上,踏板车在不远处的地上倒着。周某甲说摩托车是他本人骑的,游某甲是坐摩托车的。游某甲爬在隔栏上不说话。周某甲叫苏林去游某甲家报信,裴海滨送周某甲到中医院去,我在现场照看游某甲等他的家人。我问游某甲有么事没,游某甲只说想小便,但拉不出来,我也不敢动了。三点多钟,游某甲的家人来了,一起将游某甲送到中医院,因为没医生上班,游某甲被送到人民医院去了。
(3)苏林证言:2015年9月30日凌晨两点多,我接到周丽的电话,周丽说他哥“三某”及游某甲骑摩托在毛巾厂加油站附近摔伤,叫我过去照顾游某甲。我到那里后,游某甲面色苍白,意识清醒,喊出我的名字,说身上痛,无法走动。周丽的父亲送“三某”去中医院,后来游某甲的父亲来了,我们一起用摩托送游某甲去中医院,但中医院住院部没有医生,要等到上班时才有医生,于是我们又用摩托将人送到人民医院,值班医生做了检查,并说伤情严重,建议到重症监护室,后来我就回家了,中午听说游某甲死了。
(4)胡进证言:2015年9月29日晚到9月30日凌晨,我陪同学游某甲以及几个面熟的伢在双桥阿强大酒店对面“蚝味道烧烤”店喝酒吃饭。我与烧烤店老板郭细兵认识,郭细兵也参加了。游某甲之前在天泽那边喝了酒,他喝了两杯啤酒,我就没让他再喝,郭细兵叫我将游某甲的杯子丢了,同游某甲一起来的穿黑底白花长袖衬衣的伢没喝酒,袁威临走前叫这个伢带游某甲回去,这个伢骑木兰带游某甲往老大桥方向走了。
(5)郭细兵证言:2015年9月29日晚到30日凌晨,有三个年青伢骑两台摩托车过来,在我的烧烤店里拿了1件酒,后来胡进来了,我也一起坐下了,我们互相敬了酒,有个穿黑底白花衬衣的伢没喝酒,个子不高。他们之前已经喝了酒,我怕他们喝多了,叫胡进将杯子丢了。胡进在我店里住,还有个伢叫袁威,先走了,后来我有事就忙去了,那些伢么样走的我没有注意到。
2、被告人供述。
周某甲供述:2015年9月29日晚上,我、游某甲、袁威以及他一个人姓胡的同学,还有另一个伢一起,在一直大排档里喝酒,五个人共喝了十瓶啤酒,我没有喝酒。袁威先走的,我当晚穿的是黑底白花衬衣。30日凌晨,我驾驶木兰,后载游某甲,由毛巾厂向新转盘方向行驶时,摩托车与中间护栏相擦,摩托车翻了,我和游某甲两人都飞到护栏另一侧去了,两个人都晕了。我当时左小腿身肿,脸擦了,嘴唇破了,我意识清醒,问游某甲有么事没,他躺在地上想起来,嗯了几声,没么说话,情况不怎么好。我的手机没电,游某甲的手机有几道锁,我解不开,我们就一直在护栏边上等着。大约半个多小时,有个骑摩托的人经过,我叫那个人打电话我家,让我父亲过来。后来两点多的时候,我父亲和妹夫来了,我叫我父亲把木兰移到旁边放着,然后我到中医院去了。我父亲在现场等候游某甲的家人,苏林去通知游某甲的父母。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我先前害怕,说是游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知道游某甲死亡了,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良心上过不去,所以向你们交警如实交待发生事故时是我本人驾驶摩托车的,游某甲是乘坐人。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浠公交认字(2015)第073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游某甲无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明肇事地点及肇事车辆等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证明2015年12月15日,浠水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周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6、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信息。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周某甲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证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5年12月22日赔偿被害人游某甲亲属损失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7、司法鉴定书2份。证明被害人游某甲的死亡原因。
上述证据,被告人周某甲均无异议,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是为了自己治伤,且其父留在现场等候被害人游某甲亲属,即其主观上离开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不宜认定其逃逸。被害人游某甲死亡的后果,既有外伤因素,亦有医疗过错的因素,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被告人周锋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应相对减轻其罪责。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对其肇事行为、肇事后不报警、不抢救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现冷漠,反映其法律意识淡漠,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周某甲在本案中因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而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该行为亦是本案肇事事故的部分犯罪行为,故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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