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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现住湖北省浠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世祥,湖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兵及其辩护人肖世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兵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兵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已补偿受害人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熊 哲 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 人民陪审员 : 周 琼

书记员::汪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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