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郭某
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
辩护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未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爱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让行直行的行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犯罪后真诚悔罪,根据路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让行直行的行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犯罪后真诚悔罪,根据路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鲁桂平
审判员:周琳
审判员:李秀贤
书记员: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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