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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住唐山市,系唐山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未收押),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赵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等待公安交警人员到达现场并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事实经过,为死者李某某某付医药费39720.07元,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赵延军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并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并为伤者付医药费39720.07元。以上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自首情节,李某某某属89岁高龄的老人,系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等待公安交警人员到达现场并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事实经过,为死者李某某某付医药费39720.07元,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赵延军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并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并为伤者付医药费39720.07元。以上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自首情节,李某某某属89岁高龄的老人,系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乃江
审判员:单建春
审判员:周琳

书记员: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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