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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振荣
审判员:刘宏博
审判员:魏林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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