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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丁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古冶宾馆厨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2)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年检、未悬挂号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年检、未悬挂号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淑萍
审判员:孟雅廷
审判员:张玲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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