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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潘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山西省临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刑诉字(2012)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止)。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张玲
审判员:赵玉兰

书记员: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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