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马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无业。2011年8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2)第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马某在交通肇事案中系自首,且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积极赔偿冀B×××××号轿车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达成和解,故依法对其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开设赌场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开设赌场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重大立功,故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马某在交通肇事案中系自首,且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积极赔偿冀B×××××号轿车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达成和解,故依法对其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开设赌场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开设赌场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重大立功,故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审判长:赵宁
审判员:赵玉兰
审判员:张玲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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