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刑诉字(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郑赵靖
审判员:梁庆松
审判员:刘丽群

书记员:杨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