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林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曾用名林少祥,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刑诉字(2012)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05月08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冀B×××××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92km+650m处时,撞开道路施工隔离设施,进入施工区后,与施工区内的施工人员陈某和施工车辆京G×××××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施工人员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庆松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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