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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雷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公司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刑诉字(2012)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31日13时26分,被告人雷某驾驶冀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朝阳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北路口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致使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袁某死亡、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袁某无责任。被告人雷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到案说明;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郑赵靖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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