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唐山市路北区朝阳道糖果美发店职工,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冀B×××××号(车辆借用、号牌挪用)轻骑二轮摩托车驮带被害人赵某,沿本市建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河西路的交叉路口时,被告人李某某右转弯时,踩刹车致使摩托车摔倒,导致被害人赵某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本人受伤,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证实2009年5月28日1时30分许,122调度室接电话报警称:在建华桥西侧河西路与建华道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撞树倒地,一人受伤已送工人医院。接报案后,派杨树泽、姚翠凤赶赴现场,对肇事现场进行勘察,经查司机李某某弃车逃逸被抓,乘坐两轮摩托车人赵某死亡。
2、抓获材料证实2009年5月28日凌晨1时15分许,钓鱼台派出所民警王伟国带领尹成和辅警队员张兴、张彦巡逻到河西路与建华道交叉口达人网吧附近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一女子倒在路边树下。尹成和民警王伟国辅警队员张兴、张彦下车询问旁边围观的群众了解情况是一男子骑摩托车载一女子在转弯时撞到树上摔倒,该男子在询问时跑到建华桥打出租车逃跑,尹成和民警王伟国、辅警队员张兴、张彦拦截出租车未拦住,便驾驶警车追去,追至66号小区107楼西侧时,该男子下车逃走。民警下车对附近几栋楼的楼道进行逐一排查,在107楼3门将男子抓获。
3、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赵某系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28日1时28分许,我驾驶冀B×××××号出租车沿建华东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建华桥西桥头时,有一男子招手打车,我就靠边停车,这名男子上了车,我问他去哪?他说前边,我就沿建华道由东向西继续行驶过了建华桥十字路口,我听到后面有人喊“喂”我从后视镜往后看,没有发现人,这时坐我车的人说,别站,快走,他们那打架呢,我当时没在意,继续往前走,坐车的人催我说快走,他催我我挺烦,我问他你上哪?他说就到前面,他说后面有人追着打他,我从后视镜往后看,恍惚有几个人向我这方向跑,这时我的车行驶到大约市水泥厂附近时,有一个去66小区的路口,坐我车的人突然说往右转,当时那路口挺小也挺急,他嫌我的车太慢,他又催我,我挺不满意他这种行为,大约向前走了近100米远,我听到了警笛声,这时坐我车的人又催我,我就觉得不对劲了,我就靠边停车了,车没有停稳呢,他开车门下车就跑,这时警车也到了……”
6、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7、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因李某某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弃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莉娟
人民陪审员 文亮
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
书记员: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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