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打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冀B×××××号两轮摩托车驮带被害人王某,沿兴源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光明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乙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记录、抓获材料、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莉娟
书记员:张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