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闫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庆松
审判员:董振荣
审判员:刘丽群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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