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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
陈玉哲(河北唐山开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唐钢工人。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玉哲,唐山市开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玉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叁拾陆万伍仟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主要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叁拾陆万伍仟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主要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淑萍
审判员:赵宁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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