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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贾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唐山市公交公司77路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0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冀B×××××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站前路丁家屯公交停车场路口左转弯进该停车场过程中与杨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站前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贾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及被告人某证人张某的证言、交通事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于二○○九年十一月十日对被害人亲属作了总计298000元经济赔偿,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于二○○九年十一月十日对被害人亲属作了总计298000元经济赔偿,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淑萍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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