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武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丽群
审判员:梁庆松
审判员:郑赵靖

书记员:刘卫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