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0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证(悬挂冀B×××××号牌照)黑色奥迪轿车在唐山市北新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岩路口闯红灯时与赵某甲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B×××××号现代牌出租车相撞,赵某甲驾驶的冀B×××××号出租车又与路边树木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赵某甲及冀B×××××号车上乘客楚彦松、赵某乙、王某受伤,楚彦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甲负次要责任。
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到案材料,被害人赵某甲等陈述材料,书证,现场勘查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赵某乙、王某及被害人楚彦松家属达成调解,同时其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轧红芸
人民陪审员 王树杰
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
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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