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隋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某甲,个体打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韩莉娟
审判员:王树杰
审判员:赵玉兰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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