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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个体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19时12分许,被害人赵某甲驾驶冀J×××××/JH750挂车行驶至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60km+893m处,在第一车道内与前方停车的由被告人陈某驾驶的冀B×××××/BQ984挂车追尾相撞后,又与左侧护栏板相撞,同时致使冀B×××××/BQ984挂车向前滑行与车下人员赵某乙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序受损,被害人赵某甲轻伤,被害人赵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部分路某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赵某乙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华北法医所临床鉴定,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交通公路公估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赵某乙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路产损失赔偿凭证,与被害人赵某甲签订的协议公证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于庭前对被害人赵某乙的亲属做了总计200000元的经济赔偿,对被害人赵某甲作了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赔偿了路产损失6580元,被害人及家属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淑萍、
审判员 刘艳辉
代理审判员 赵宁

书记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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