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徐某
王永利(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出租车司机,住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利,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0)第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案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案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淑萍
审判员:赵宁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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