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果某
张祥琦(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果某,无业,住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祥琦,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0)第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某及其辩护人张祥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果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果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果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果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果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果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赵宁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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