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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肖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司机。2012年1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2)第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宁
审判员:孟雅廷
审判员:张玲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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