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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中。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第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中及其辩护人马印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中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石家庄方向297KM+360M处时,因操作不当,所驾驶的车辆与左侧停车的郭某驾驶的冀A×××××小客车刮擦相撞后,与右前方郝文永驾驶的冀A×××××小客车相撞致侧翻,同时撞击邓升艳驾驶的冀A×××××小客车,致使冀A×××××小客车与谢某驾驶的冀A×××××小客车、倪忠江驾驶的冀A×××××小客车、张某驾驶的冀A×××××小客车、范某驾驶的京L×××××小客车、马某驾驶的冀A×××××小客车分别相撞。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又将右侧郭会文驾驶的冀A×××××小客车撞击至山体,造成冀A×××××驾驶人郭会文、乘车人刘杨晓婧死亡,乘车人刘某受伤,车辆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尹某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在井陉法院另行处理。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3年8月25日下午,我爱人郭会文驾驶冀A×××××车拉着我和孩子刘杨晓婧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事故发生段时,前方发生堵车,但是都没有开双闪,我们刚把车停下,就被后边的车撞了。
2、被害人郭某陈述,2013年8月25日下午,我驾驶冀A×××××小客车沿京昆高速行驶至297KM处时,前方发生堵车,我就放慢行驶在左侧第一行车道,突然从我右侧过来一辆大车,和我的车发生刮擦,后大车又撞了隔离带,然后又冲向右侧的七、八辆小客车,发生相撞,并将停在中间车道上的小客车推到边沟里,大车压在了小客车上。
3、被害人张某陈述,2013年8月25日下午,我驾驶冀A×××××小客车行驶至京昆高速297KM处时,因前方堵车,我就慢速行驶,被后边的车追尾。
4、被害人谢某陈述,2013年8月25日下午,我驾驶冀A×××××小客车沿京昆高速行驶至297KM处时,前方发生堵车,我就放慢行驶,被左侧的车撞了右前轮,又被后边的车追了尾,我下车后,发现有一辆大车将一辆小车压倒了右侧的边沟里。
5、被害人马某、范某陈述,2013年8月25日下午,我们分别驾驶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297KM处时,因前方堵车,就放慢行驶,被后边的车追了尾。
6、被告人尹某中供述,2013年8月25日下午,我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石家庄方向297KM+360M处时,前方的车辆刹车,我就紧急采取措施,发现没了刹车,我就往左打方向,刮了前面的车,并撞到了中间隔离带,车还是停不住,我就向右打方向,想靠在右侧的山体上,将右侧的几辆小客车刮擦,并将一辆小客车撞到了山体上。发生事故以前,前方的车辆都没有打双闪。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8、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
9、车辆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
10、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
11、井陉县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尹某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12、支款凭证。
13、被告人的无前科材料,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尹某中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井陉县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对此作出认定,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中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巧燕 审判员  李惠菊 助审员  高 峰

书记员:刘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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