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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14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21时10分许,胡某乙驾驶甘A×××××思威牌小轿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31KM+350M处时发生侧滑,车辆在撞击右侧公路护栏后反弹到中央隔离带仰翻,造成第一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胡某乙及乘车人胡某甲、许四华、魏锦秀等四人先后从车内爬出来,之后被告人刘某驾驶的冀E×××××冀E×××××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发生事故的甘A×××××思威牌小轿车及胡某乙、胡某甲、许四华、魏锦秀等四人相撞,造成许四华、魏锦秀两人死亡、胡某乙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鹿泉高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在第二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乙陈述,2012年1月3日21时10分许,我驾驶甘A×××××思威牌小轿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31KM+350M处时感觉路上有点滑,车有点飘,我就赶紧踩刹车,向右打方向,我的车就撞在右侧公路护栏,我又向左打方向,又撞到中央隔离带,车子就仰翻了。我、胡某甲、许四华、魏锦秀从车里爬出来,正准备离开现场时,后面来了一辆大货车,把我们撞飞了,我受了重伤,胡某甲好像没什么事,许四华、魏锦秀躺着地上不动了,胡某甲就打电话报了警。
2、证人胡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1月3日21时10分许,胡某乙驾驶甘A×××××思威牌小轿车拉着我和许四华、魏锦秀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发生地时,我感觉车辆晃动的很大,后我们的车就撞在右侧公路护栏,又撞到中央隔离带,车子就仰翻了。我、胡某乙贵、许四华、魏锦秀从车里爬出来,正准备离开现场时,后面来了一辆大货车,把我们撞飞了,我就打电话报了警。
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2年1月3日晚上,我驾驶冀E×××××冀E×××××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我前方的一辆半挂车突然急刹车,我就向左打方向,进入左侧的第一行车道,前方有一辆小客车四轮朝天翻在路上,我赶紧踩刹车向右打方向,还是和那辆翻着的小客车发生了相撞。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6、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7、死亡医学证明书。
8、物证检验报告。
6、民事判决书、补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7、被告人的无前科材料,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巧燕 审判员  李惠菊 助审员  高 峰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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