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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樊文龙(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文龙,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樊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龙泉花园东区停车时,因操作失误将刘玉梅、王尹睿泽撞伤,刘玉梅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又怀有身孕,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并未主动报警,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辩称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并未主动报警,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辩称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判长:李惠菊
审判员:杨巧燕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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